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告知書

『告知及注意事項』
  • 一、本服務係基於您所填寫的資料進行試算,若有資料不實之情形,則會造成結果失真;本服務提供之試算結果僅供參考,不作為審核通過之依據。
  • 二、為提供本服務之特定目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試算流程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行往來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 三、您因本服務提供之資料若包含第三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應於輸入本服務平台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完成向個人資料當事人告知其個人資料將為本行於履行本服務之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您若未依前述約定告知當事人,致本行或相關人員發生任何損失,就本行或相關人員所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賠償或行政責任)須負擔賠償責任。
  • 四、在您使用本服務六個月內,本行將保存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俾確認身份、與您進行聯繫並提供您本行相關服務及資訊。
  • 五、倘您向本行申請本貸款,提醒您本貸款須查詢聯徵資料,另本行保有徵提文件、專案內容變更及核貸與否、核貸額度、利率、期限及其他貸款條件之權利。
  • 六、本行未與任何代辦或行銷公司合作辦理貸款事宜,且本行不容許任何以非法或未經本行同意連結本網站做為網路行銷之行為,敬請您留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 七、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1)24小時客服專線:0800-003111或(02)2552-3111,本行申訴電話已刊載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之「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網頁。
    • (2)本行網站之「意見信箱」service@scsb.com.tw。
    • (3)營業時間內得逕洽本行各營業單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告知書」:
  •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03-111)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www.scsb.com.tw)查詢。
  •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共通性特定目的及代號
授信業務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保證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票據交換所、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海關、信用評等機構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