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本行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授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業務類別 | 共通性特定目的及代號 |
授信業務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保證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票據交換所、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海關、信用評等機構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